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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栗说案】让女孩穿对鞋,她能征服全世界——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高跟鞋”商标案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3912次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昝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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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像窝在被子里的舒服,却又像风琢磨不住,像手腕上散发的香水味,像爱不释手的红底高跟鞋。”


每个女孩子都想拥有一双属于自己的水晶鞋~


每个女孩子都曾幻想着在婚礼上穿着一双闪闪的高跟鞋走过红地毯~


每个女孩子都想在长大后拥有一双ChristianLouboutin~


早在15世纪的意大利,一位鞋匠为了解决自己在下雨天遇到泥泞路面时的困扰设计出了一双高跟的鞋子,但男性的身体特征使得穿上高跟鞋走路十分滑稽,而后的一天他的妻子偶然穿上了这双鞋,没想到被穿在一个女性的脚上后不仅没有滑稽的姿态反而将女性的婀娜多姿体现得淋漓尽致。到了18世纪,高跟鞋已经成为了时装的重要元素。玛丽莲梦露曾在一次采访中说:“我不知道谁发明了高跟鞋,但所有女人都该感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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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跟鞋的世界里,火遍全球的法国设计师ChristianLouboutin对高跟鞋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92年,克里斯提创设了自己的同名品牌。提到CL,最熟悉的应该是“红底高跟鞋”吧,它打破了高跟鞋履的传统设计,变得更为大胆而狂野,一经面世便被各界所追捧。在《鞋的时尚史》这本书里可以看出,高跟鞋的鞋底颜色设计通常采取皮质原色,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鞋底颜色也仅仅是黑色、棕色等皮革原色,而设计师克里斯提一次偶然看见助理涂红色指甲油时触发了灵感,大胆地将红色作为高跟鞋鞋底的颜色,出乎意料地引起了一股高跟鞋时尚的热潮。渐渐地,红色鞋底运用到了CL的每一款高跟鞋上、也因此成了CL品牌特有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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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是享誉全球的“红底高跟鞋”,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路却并不顺畅。从2010年ChristianLouboutin首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到被驳回,又历经了复审,一审、二审,直至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申请作出了驳回裁定,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不难看出,“红底高跟鞋”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诉争商标的构成范围到底包括哪些要素、商评委的审查对象是什么;第二,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中“可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的相关规定;第三,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中“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条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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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


(一)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审查对象应当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告。在本案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OMARIN-国际注册详细信息》中的相关中文译文为“申请商标由图样中显示的用于鞋底的红色(潘通号18.1663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位置)”,则说明申请商标是由指定使用位置的红色构成,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而并非商评委认定的诉争商标为图形商标,是指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也并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的诉争商标为三维标志,认为申请图样包括虚线勾勒的高跟鞋******轮廓以及鞋底部分为实线勾勒并填涂红色组成,商标标志应当以图样的整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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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可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的规定


法条索引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可知,条款中并没有对可申请的商标类型进行完全列举,而是以“等”字进行了兜底。商评委认为,虽然条文以“等”字进行了概括,但并不具有开放性,仅指列明的各种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如若将“等”作开放性解释将为商标授权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然后,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为“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不属于法条中明确列举的选项,但其亦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情形。


(三)诉争商标是否符合“缺乏显著特征”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法条索引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可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在本案中,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要求商评委在重审过程中应当结合ChristianLouboutin在评审程序和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提交的相关证据,重新就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色高跟鞋”是否属于具有显著特征呢?根据前述对CL品牌的介绍可以看出其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鞋履品牌,更是一个影响着高跟鞋界、时尚界的品牌。在其使用红色作为高跟鞋底之前还没有其他品牌出现过如此大胆的设计,将具有鲜明特色的红色作为高跟鞋鞋底,并且长期持续作为品牌独有标识进行使用,已经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品牌的高跟鞋履进行了区分。对于高跟鞋来说,在鞋底标注品牌标识已成为行业的惯例,而不论是在网络上搜索或是大众日常的了解,提到“红底高跟鞋”大家认为的品牌便只有CL,CL在国内长期大力的宣传已经将“红底鞋”与其品牌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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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高跟鞋,带给女生的不仅仅是身高的增高、搭配衣服的适宜,更是在完美展示着女性的魅力,展示着女性的自信与性感。在时尚界,高跟鞋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欲保护高跟鞋鞋履品牌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则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栗子看来,对于logo的使用不能仅仅依据通常的使用方式来判断。对于“限定使用位置为高跟鞋鞋底的红色”这一颜色商标究竟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不能仅仅以普通大众的对鞋底颜色所代表的意义的认知,而是要仔细评判在高跟鞋行业鞋底颜色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样的红色又代表了什么。


ChristianLouboutin那一抹若隐若现的红,透露出的是女性专属的小性感。嘿嘿,栗子也渴望拥有一双这样的红底高跟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