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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离婚时双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量:3872次

    导言:最近王宝强离婚闹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很同情王宝强的遭遇,很多事情已经发生,已无法改变,但是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尚未结束。那么离婚时涉及到知识产权时该如何分割呢?


    1、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国际上主流的方式。是以约定财产制为原则,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例外的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当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以双方约定为准,当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时,适用夫妻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样适用该规定。


    2、哪些知识产权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只有知识产权财产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知识产权人身权因为其特殊性,只能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有,比如着作权中的署名权。所以我们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知识产权所代表的财产性权利。


    下面就针对几种情形下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归属进行讨论


    3、婚前取得,婚前就取得经济利益情形下的知识产权归属


    应当视为婚前财产,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单独所有。


    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且在婚前就已经取得经济利益。比如一本书在婚前就已经创作完成,并且已经出版且取得版费。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书的权利归其作者所有,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属于作者个人所有,视为婚前财产,由个人所有。


    4、婚前取得,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属


    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权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所以,虽然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其取得经济利益是在婚后,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


    这是最没有争议的部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离婚后才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属


    要分为两种情形看待


    第一种是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虽然还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就已经离婚,但是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在可以明确取得的预期下,在离婚时应当就其分配进行约定。


    第二种是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取得,但是还不能确定能否取得财产性收益的知识产权。


    如果在离婚时尚未明确是否可以取得,那么在离婚后才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有,与前配偶无关,但可以视情况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结束语


    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闹得不可开交。在这样的情形下,更加需要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为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在结婚前应当了解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自己查询或者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建议;此外,夫妻双方在婚前最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使双方能够体面的结束,在已不能挽回的情形下是对双方最好的结束方式。

    作者 | 陈潇

    来源 |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