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务·贯标·商版
新闻资讯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系统化、优质化、高效化的知识产权纵深服务
公司新闻
员工私自上传公司商业秘密至非公司所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被法院裁定行为保全,公司商业秘密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量:403次

阅前导读 

什么是行为保全?通常又称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行为保全在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率却并不高,原因在于行为保全申请要得到法院支持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因此,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需要从以上多个维度去充分搜集证据并说服法官,难度较大,而且一旦行为保全错误,还可能引发后续系列索赔纠纷,法院对此十分谨慎。

当然了,只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分析后符合法定条件,通过申请行为保全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亦可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不失为权利人快速维权的好策略。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四川省内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研项目的科技成果根据其类型和特点采用专利和商业秘密两种知识产权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该项目的商业价值极高。今年初,被告提出离职,原告公司经内部调查后发现,被告曾未经许可擅自将项目大量的商业秘密信息上传至非原告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该行为不仅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更是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事关紧急,力久律师在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迅速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诉前调查方案,围绕着侵犯商业秘密的的构成要件,针对性地收集大量证据,并在对证据进行精细化分析的基础上拟定一条最佳的维权策略及具体服务方案。同时,为防止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地将秘密信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致使原告损害持续扩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裁定被告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针对行为保全申请,依法对原、被告进行询问,力久律师在此阶段积极准备法庭谈话、持续挖掘案件相关细节并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据。最终,为有效控制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信息的知悉范围,避免涉案信息进一步扩散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扩大的风险,法院依法准许原告行为保全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员工(被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检索“行为保全申请”显示,四川法院公开数据不足15例。力久律师专业、高效的代理工作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目前,该案处于审理过程中,力久律师仍将持续跟进。

作者:知识产权诉讼合规部 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