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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栗说案】爱你就要锁住你,这把锁很特别 ---2020·520,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量:3271次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昝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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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就是一年一度的5·20啦,今年又是2020520哟(重要的事情说了三遍呢)!各位关注栗子的小哥哥小姐姐们,有没有想好给自己的另一伴送什么礼物呢?敲黑板,重点来咯(想象李+7附身)!转发并点亮在看,栗子要送Cartier,是Cartier哦,Cartier的案例来咯!


Cartier是来自法国的著名珠宝品牌,在80年代便进入了中国市场,如今在国内已拥有了几十家专卖店。Cartier独特的设计创意以及精湛完美的工艺让它在珠宝界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而Cartier各系列中,最被大家所熟知的,自然是LOVE系列了。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Love系列,因首饰上的锁图案,象征着“爱无止境,紧锁一生”, 一经面市即广受欢迎,成为爆款。


然而,这个享誉全球的经典系列,却一直在被一些不良商家偷偷觊觎着。视觉上已经如同“网红脸”一般会造成混淆的手镯,竟被对方辩称“我有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我并非恶意侵权”。那是有多巧的巧合才会与Cartier的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如出一辙?法律,总会给出一个公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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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卡地亚官网(https://www.cartier.cn/)


本期,栗子给大家带来的案例,是曾入选浙江省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Cartier诉瑞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卡地亚公司生产销售的LOVE系列的珠宝,虽然设计简洁但具有很强的视觉吸引力。可以看出这个系列的特点是有着窄长的长方形为横截面、四边平整,在戒指、手镯或其他饰品的内环上整齐有序的排列,根据不同的款式更配有不同的钻石的点缀。卡地亚公司认为被告--瑞尚公司,销售的涉侵产品的装潢与原告的特有装潢极为相似甚至相同,不仅包括各个元素,乃至各元素的组合、布局等等之间都具有相似性,已足以导致先关公众产生混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瑞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卡地亚公司“LOVE”系列产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卡地亚公司的“LOVE”系列产品的设计是否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01    涉案商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需要考察的不仅仅是该商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更需要综合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以及销售对象,其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以及地域范围等等方面。在本案中,卡地亚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对“LOVE”系列产品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精力,无论是线上的网络媒体抑或线下的报纸期刊都在进行着持续而广泛的宣传。在国内的专卖店数量、普通公众的知晓程度等等均充分证明着“LOVE”系列产品属于知名产品。


02    “LOVE”系列产品的形状设计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可知,第六条第一款将原来的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知名商品”改为了“有一定影响的”,但对商品所要求的具有显著性与特性的实质则无根本性变化。而何为“装潢”?装潢分为文字图形类装潢与形状构造类装潢。在本案中,欲判断“LOVE”系列饰品的特有装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需要判断的是这样的装潢是否仅仅是商品本身的属性的设计或是实现某种功能目的所必须的设计、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LOVE”系列手镯、戒指等饰品的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亮钻间隔排列,并且手镯产品接口处为螺钉图形,需要用螺丝刀打开。取材于螺丝钉设计,寓意的是以螺丝锁住生命的奏章,而卡地亚也正是因这样的独特设计广受消费者欢迎,这样的设计足以说明并非如前述所说的是依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或为某种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等等情形,而是来自于独特的设计理念以及精湛的工艺技术。因此,可以看出这样的设计是能够识别商品是来源于卡地亚、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的,“LOVE”系列产品的设计是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03  是否构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被告瑞尚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原告的“LOVE”系列产品均用在手镯、戒指等饰品上,虽然材质不同,但是从视觉效果上看几乎无差别,因此,认定被告销售涉案商品足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而至于被告主张的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可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告于2014年进行了专利的申请,但Cartier于80年代便进入了中国市场、70年代便推出了“LOVE”系列。因此,被告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作为本案的抗辩。


栗子温馨提示:


1、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不仅仅有图案文字类装潢,还包括有形状构造装潢哟。而这一类装潢,在时尚界可是非常多的。未来这一类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会越来越多,我们瞧好了。


2、仿冒者不要以为,自己对仿冒商品做一个外观专利申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人家正品可是有在先权利的。做好自己的创新,才是王道。



“爱无止境,紧锁一生”,爱你就要锁住你,更不要说,这把锁那么特别。在马上到来的2020·520这么特殊的日子,也希望小伙伴们用戒指、用手镯,更要用爱,紧紧地锁住另一伴。勇敢表达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