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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许可的新趋势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2893次

文/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王玲琳


【内容摘要】


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侵害版权的行为形态复杂多变,创作者的维权难度大。同时随着作品改编浪潮的兴起,市场对版权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创作者们正在试图通过版权许可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在版权市场化运营中获得更多利益。


【关键词】版权;版权许可;版权代理;版权声明


2020年3月20日,《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以下简称《哈利·波特》)的创作者J.K.罗琳允许全世界教师录制《哈利·波特》的朗读视频,并作为教学资源发布至学校网络或教育平台①。这并非J.K.罗琳第一次对《哈利·波特》版权作出公开许可。


此前,J.K.罗琳曾公开声明允许公众基于非营利性用途,在J.K.罗琳本人的解读范围内创作《哈利·波特》的同人作品。此举极大地刺激了《哈利·波特》爱好者们的创作热情,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维持了《哈利·波特》的热度。不仅如此,拥有《哈利·波特》版权许可的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也曾在2018年允许粉丝众筹自制电影《伏地魔:传人的起源》作为电影作品公开放映,引发广大爱好者的热议。


J.K.罗琳并非不注重保护自己的版权,事实上其曾多次聘请专业的经纪管理人员和律师对突破本人解读范围、盈利目的创作等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在扩大作品传播范围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种维权成本于绝大多数个人创作者而言难以承担。一直以来,个人创作者如何在传播和利用作品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是热议的话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速度日新月异,侵权行为形态复杂多变,版权运营模式推陈出新。创作者们不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如何进行维权进行广泛尝试和探索,还试图在版权市场化浪潮中争取主动权。


1.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目前,国内合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众多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都曾为著作权人进行维权,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曾为制止卡拉OK经营行业的侵权行为,在全国掀起卡拉OK著作权“维权风暴”。


但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受托管理的作品众多,对所有作品都进行管理和维权的成本很高,同时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无法从管理和维权活动中获取补偿或报酬,主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较低,因此个人创作者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及时帮助。


2.版权代理


传统出版机构、新型数字出版平台、文学在线平台等为签约作者提供版权代理服务,作为被许可人在特定时间段内行使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近些年来,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将作品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许可给第三方的商业热度升温,影视行业、动漫行业、游戏行业等纷纷在版权购买上加码加量,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也嗅到商机对自有版权进行改编运营。


2019年末,中国第一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各平台共有810万作者、1220万部作品②,改编作品《择天记》《大主宰》《庆余年》等均人气不俗。晋江文学城多部作品实现了千万级版权金签约,多部改编作品大热,如《镇魂》《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香蜜沉沉烬如霜》。创作者的作品能为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带来大量盈利,后者为获得更多利益,打击侵害许可作品行为的积极性较高。


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文学城”实体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点中文网”实体公司)等均曾采取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打击网络盗版行为,有效提升了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水平。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先授权,后传播”理念,积极帮助作家维权,取得了一系列维权成果,曾多次起诉苹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就多起案件获得胜诉。


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主动维权的积极性更高,其联动多行业、多机构维护版权所发挥出的力量是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重要力量。但传统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相对个人创作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创作者许可之后无法干预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对作品的利用。同时,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创作者也难以通过行使著作权来实现对作品的控制。如《有匪》小说创作者和同名改编电视剧主演就曾通过社交媒体指责电视剧改编过度,试图通过网络舆论制止超越许可范围的改编行为,这也是无奈之举。


3.创作者向公众明示许可


近年来,创作者们版权使用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试图在版权许可、版权运营等商业活动中获得更多利益,由此出版机构和作品发布平台的版权运营成本和风险也有所提升。部分网络平台选择放弃获得版权许可,也不承担对侵害版权行为的维权责任。与此同时,创作者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等方式,明示作品的使用范围或许可权限,自行承担维权责任。


这种网络平台仅为创作者提供分享发布空间,创作者可选择分享作品,平台借创作者及其作品带来的流量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为吸引创作者发布作品,部分平台提供较为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如采取技术手段禁止复制、禁止转载、自动标注版权水印签名等),创作者可通过自行设置版权声明(如“CC版权许可”)等获得平台不同力度的版权保护。创作者选择对应的版权声明选项并发布作品后,公众可依据许可范围自行对作品进行合法使用。


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开发者设置软件许可权限的经验十分丰富,发展出多种许可证(版权声明),如GPL许可证(GNU's General Public License),也称GNU的通用公共许可证,是当今最受欢迎的开源许可证之一。GPL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一、软件开发者可自由使用(并非免费使用)他人发布的GPL代码或软件;二、软件开发者向公众发布使用GPL代码的软件时必须公开源代码。


作为一种易被修改、编译的数据,源代码作为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基础却有着满足公共需求的特殊性,若过多地强调开发者版权将阻碍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一直都在保护开发者版权和开放源代码需求之间进行着不断尝试,许多经验值得正在由线下向线上发展的传统版权领域借鉴,如在互联网环境下是否能够通过对数字化的作品进行编译或植入许可证代码以实现版权许可限制和声明等。


4.总结


尽管商业语境下的“IP”一词并不完全等同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版权”(“著作权”),但毫无疑问版权是目前IP市场化运营的核心,也可以说IP市场化运营的基础是版权许可。随着版权重要性的提升,能创作出优秀作品的创作者地位日益提高。借此良机,无论是在出版领域或改编运营领域,还是在防止侵权、积极维权方面,创作者们正在通过版权许可等手段逐渐“夺回”话语权。


注释:


①新京报:“J.K.罗琳推出互动网课平台,帮孩子在隔离期消除无聊”,凤凰网,发布时间2020年4月2日,链接http://culture.ifeng.com/c/7vL8X0hYFn6;


②孙佳山:“网络文学,探索新的文化纵深”,《新华日报》2020年4月9日第13版,链接http://xh.xhby.net/mp3/pc/c/202004/09/c762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