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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与FRAND原则 |学习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俊逸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量:6918次

在刚刚结束的专利年会中,杜比实验室全球执行副总裁兼法律顾问Andy Sherman ,美国高通副总裁Mark Snyder以及苹果副总裁Noreen Krall等人都提到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与FRAND原则,这两者的概念是什么,具体是什么关系,经典案例有哪些,为什么引起人们这么高的关注,阅读本期内容你就会找到答案。

 

基本概念—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及FRAND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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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帮你更好理解标准必要专利(SEP)及FRAND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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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0 月,诺基亚、爱立信、德州仪器等起诉高通公司,就高通公司对 WCDMA 标准的专利收费提出反垄断指控,请求欧盟就高通在 3G 移动技术基本专利授权方面的做法展开调查。原告称,高通对 WCDMA标准中的专利收取了高昂的专利费,试图将移动电话芯片领域的竞争厂商逐出市场,高通公司的做法损害了全球整个移动通信行业的利益,威胁到 WCDMA 芯片的供应,妨碍了技术创新,增加了 3G 技术和手机的成本,运营商和消费者会面临更昂贵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违背了欧盟竞争法。同时,上述公司认为高通公司没有兑现WCDMA 上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的承诺,若没有这些承诺,WCDMA 技术就不会作为欧洲和其他地区的 3G 标准推广实施。欧洲委员会随即对高通公司的行为展开调查。

 

在本案中,高通公司在 WCDMA 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承诺按照 FRAND 原则许可专利,但在标准实施后却违反这一承诺,利用 WCDMA 标准产生的优势地位,毫无理由的收取高昂的专利费,存在专利套牢(指专利权人凭借谈判优势收取明显高于专利本身价值的高昂许可费的情形)的问题,明显违背了 FRAND 原则中的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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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和美国IDC公司同为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ETSI)的成员,美国IDC公司宣称自己在2G、3G、4G和IEEE802领域中拥有很多标准必要专利,华为承认IDC公司这些必要专利已经被纳入中国无线通信标准,而且自己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为了迫使华为接受其要约授权条件,IDC四次对华为开出高出其他被许可人数倍的许可费,这一许可费与 IDC 要求苹果、三星等公司支付的许可费相比,虽然许可方式不尽相同,但是许可费却是它们的数十倍。同时,2011年7月和9月,IDC分别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地方法院Delaware法院投诉和起诉,控告华为的通信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办法禁令,禁止华为产品进口至美国境内以及销售。

迫于无奈,华为于2011年12月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控告IDC的四次要约都违反FRAND原则,并要求IDC公司以符合FRAND原则的权利金授予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2013 年 10 月 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 IDC 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IDC 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违反了 FRAND 原则,赔偿华为公司 2000 万元人民币。在这起案件中IDC 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的专利许可费率,其行为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根据前文得出的非歧视原则的第三种理解,即专利权人给予相同条件的被许可人相同的许可待遇,给予不同种类的被许可人不同的许可待遇,只要这些不同种类的被许可人之间不是竞争关系即可。而在本案中被许可人之间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因此 IDC 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 FRAND原则中的非歧视原则。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以及FRAND原则的案例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基础概念上来看,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利益较为广泛,专利技术与标准结合,势必会增强专利的垄断性,如果没有获得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就不能实施此项技术标准,也就会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一般来讲,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市场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大的市场规模,所以涉及到相关的专利标准案件中来,自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次,从FRAND原则来看,对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导致相关诉讼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困难和争议。“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中,由于中美两国法院法官文化背景、法律积累等方面的差异,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就如何判断FRAND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三,从经济及专利角度来看,伴随着中国专利数量的爆发式增长以及“一带一路”等政治经济活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其中一些企业的技术产品可能涉及数百或数千项专利,例如“华为”“中兴”等电子通信企业,此时,任何单一的专利持有人都有可能对进入其他国家的企业造成重大的破坏,所以,在国际市场上,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深入,技术标准方面的专利纠纷也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本期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与FRAND原则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林奕,《论标准必要专利规制与救济之衡平-以侵权救济为视角》, 2016,6.

2. http://www.sipo.gov.cn/zlssbgs/zlyj/201505/t20150525_1122357.html

3.鲁华勇,《标准必要专利原则的法律适用研究——兼评华为诉IDC案》, 2014,10.

4.葛晓霞,《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 FRAND 许可原则》,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