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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增大侵权赔偿力度 有效遏制假冒行为
发布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量:2064次
摘 要    在新修改的商标法(草案)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全社会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和建立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新修改的商标法(草案)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规定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上述规定将对全社会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和建立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侵权赔偿力度加大有利于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信仰。法律条文中传达和彰显了国家与政府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决心,对于缺乏基本道德底线的不法侵权人高悬正义之剑,用强有力的法律惩戒来弘扬诚信和正义。

  其次,侵权赔偿力度加大有利于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鼓励权利人充分、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对维权效果的预判。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人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最终获得数量有限的赔偿,再加之执行难等客观因素,导致了权利人赢了官司却损失更大的奇怪现象。对于侵权人来说处罚无关痛痒,根本无法影响其既得利益。一正一反,无形中极大挫伤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再次,加大侵权赔偿力度配合,诸如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种类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具体举措,极大增强了侵权惩戒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根据实践需要,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帮助侵权”的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为更加准确地进行商标侵权定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之前各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搭便车”行为被纳入法律制裁的范畴。

  为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并参考国外相关做法,针对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现象,草案中增加了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权利人举证难、搜集证据难的实际问题,也充分考虑到了财务账册等直接反映侵权数额的有效证据,由侵权方保管且极易被隐藏或者被篡改等以往权利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从举证责任的设置上解决问题。

  此外,侵权赔偿力度的加大还能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达到针对侵权者的法律预防作用。如果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永远达不到法律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目的。具体来说,如果只有对侵权行为的定性却没有力度到位的惩罚性赔偿,那么无疑向侵权者传达着法律的软弱无力,也会促使侵权者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只有侵权者从法律惩戒中警醒并承担与其侵权相匹配的物质赔偿,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侵权的心理预防,最后达到侵权行为的社会预防。

  最后,侵权赔偿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影响更大,只有一个没有假冒、物尽所值、物尽其用的社会才是普通消费者的最大福祉。赔偿力度的加大无疑能够更好地遏制假冒,促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与诚信空间。
 
(作者系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