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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之路
发布者: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量:2292次
摘 要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许多法院开展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即“三合一”)的试点工作,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有益的探索。
 
  2013年3月21日,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三合一”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为什么要试点“三合一”?试点工作进展如何?下一步怎样推进?

  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试点

  谈到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不得不提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系列案件。1995年4、5月间,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别被起诉到浦东法院。经过审理,该院刑事庭对假冒“飞鹰”商标的被告人判处刑罚;行政庭维持了工商局对销售假冒“飞鹰”刀片的个体户的行政处罚决定;知识产权庭判处侵权单位赔偿吉列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正值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关键时期,法院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赢得了国内外好评,但是,案件审判中的种种问题却引起了浦东法院的思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审查判断很复杂,专业性很强。对此,知识产权庭法官因实务积累而具有较明显的专业优势。” 上海浦东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陈惠珍说,“由于刑事、行政审判在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裁判标准以及审判方法和思路等方面与民事审判不尽相同,在‘三审分立’机制下,容易导致不同诉讼程序对同一问题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甚至产生因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此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但是性质更为恶劣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反而由基层法院管辖,这种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为了克服这些不足,经过反复论证,上海高院批准浦东法院于1996年正式试点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上海浦东法院被公认为最早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的法院,此后很多地方法院自发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
知识产权法庭。” 从此,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成为实施国家战略的一项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地方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下的司法改革。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合一’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

  统一标准,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审理周期

  2012年底,西安和洛阳的两家公司因双方的专利侵权纠纷同时收到了民事、行政两个判决书。

  一起纠纷,两个判决书,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1年11月23日,河南省洛阳市某行政机关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认定这家西安公司生产的高频线圈侵犯了洛阳某公司及刘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西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西安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洛阳公司也向该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西安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这两个因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由该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该院于2012年底分别作出民事和行政两个判决。

  “‘三合一’审理机制统一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减少了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更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向记者介绍了“三合一”审理模式的发展:最初,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法院不改变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原有分工,只是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审理中邀请有经验的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目前,内蒙古、江苏、重庆、湖北、广东等省区市已经推行“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即知识产权案件在基层、中级甚至高级法院均实现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对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辨析。过去,由于缺乏经验,公安、检察机关往往对此类案件望而生畏,因怕产生错案而导致的不立、不捕、不起诉情况时有发生。在“三合一”试点过程中,法院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优势,共同研究处理疑难问题。谈到“三合一”试点的效果时,蒋惠岭说,“三合一”试点还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他们在掌握最新知识产权成果、运用诉讼程序、判断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三合一”审理模式的推进,亟待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

  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权的调整问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因此,在进行‘三合一’试点时,许多法院采取将刑事案件上提一级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方法,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协调。法院系统内部调整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保持原状的话,即仍然由基层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管辖,就会产生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说,针对该问题进行协调并不容易,这还涉及国家司法管辖权的调整。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试点法院加强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包括与有关机关联合发文,明确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在法院内部的管辖权划分以及如何确定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解决这一问题,推进“三合一”的全面铺开,亟待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任务,这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将对我国专门法院的体制改革提出一个新课题。”蒋惠岭介绍。

  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离不开专门人才的支持。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提出,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更加注重对新法律、新知识、新审判领域的学习,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强化中西部地区法院的法官培训和人才储备,提高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保护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由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示范性决定的。” 在接受采访时,刘春田反复强调,知识产权毕竟是私权,应当主要由权利人自身寻求法律保护。由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不仅不符合现代法治政府的职能定位,而且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还需要处理因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和统一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经济发展依靠创新驱动的今天,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将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和优势。”刘春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