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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想要收费不容易
发布者: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量:2209次

 

摘 要

长期免费的网络音乐想要收费,面临的挑战并非仅仅需要安抚反对者的情绪。付费模式如何设计,怎样既满足用户体验又维护音乐人权益,都是现实难题…

 

近日,国内某知名音乐人宣称,今年71日起,我国音乐产业将进入全面正版化时代,网络音乐将开始收费。目前,各大唱片公司、网络平台,以及政府都在做最后工作。虽然此事并未得到权威部门证实,但消息甫出,还是引发业内外热烈讨论。

网络音乐收费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数字音乐肯定会走向“收费时代”。但在我国,网络音乐下载收费起步甚为艰难。比如,消费心理如何转变,商业化付费模式如何设计,如何既满足用户体验又维护音乐人的权益……,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数字音乐要想获得持续发展,需在付费下载、反对盗版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数字音乐近年来在整个音乐消费中所占的比重迅速增长。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2数字音乐报告》统计显示,2010年,全球主要公司数字音乐产值达46亿美元,数字音乐在全球音乐市场占比约为29%,而在2004年,此两项对应数字还仅为4亿美元和2%。当下,发达国家的数字音乐市场已小成气候,崛起了一批以苹果iTunesPandoraSpotify为代表的数字音乐付费平台。

 

在我国,伴随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付费音乐的探索尝试也从未停止。早在20048月,滚石唱片和中国电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国内首家合法音乐下载网站“滚石星空”正式面世。网站下载歌曲实行约每首1元或15元包月的会员制,收益由中国电信与滚石三七分成。此后,盛大网络也曾于2006年涉足音乐付费下载领域,用户可通过互动音乐频道在线收听或下载EMI百代的中、外文歌曲,同时盛大游戏玩家可在盛大游戏内为朋友点歌、送歌。还有巨鲸音乐网、爱国者音乐网等……。这些前赴后继的尝试者,由于渠道、终端、模式各不相同,有的业绩不错,有的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已经宣告失败。到了2009年,业内将网上音乐收费提上议事日程,但终因受限于各家收费步调难以一致而“难产”。之后,网络音乐收费的呼声便一直不断。去年还有消息传出,称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计划联合国内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终被证实为妄谈。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现有的网络音乐项目中,“免费”仍处绝对主流。

 

“下载收费将有助音乐产品制作成本的回收,增加营利可能性空间,使主流音乐公司更愿意加大投入助推音乐原创创作和新人开发,这对音乐产业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业内专家指出,尽管起步艰难,但从长远看,音乐产业终将逐步回归付费消费的基本商业法则。在这一过程中,有几方面问题需要持续关注。

 

首先是对消费观潜移默化的引导,转变“下载音乐免费”这个根深蒂固的习惯。专家认为,随着流媒体尤其是APP消费人群的快速孕育,新一代付费群体正在形成。从现在收费运作较为成功的“QQ音乐”来看,已有300多万用户愿意每月交纳10元升级为绿钻会员,以获得更高品质的音乐,让人看到了信心和希望。其次,还需要技术支持。美国之所以可以推行以itunes为首的歌曲下载制度,离不开苹果公司的技术贡献。而在我国,短期内突破限制缓存等技术壁垒至关重要。再次,从鼓励创作的角度看,音乐网站、唱片公司、音乐人间的分账模式仍需进一步明晰。最后,还需强有力的国家版权保护法律“护航”,打造出有序的、规范的、适合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此外,未来用户将不仅仅依靠传统互联网进行音乐搜索、下载和试听,与移动互联网结合的商业模式,或将凭借简便快捷的服务,成为音乐产业的巨大机遇。(金晶)

 

“听歌权”不是免费的借口 

 

某网站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约近八成网友反对网络音乐收费。这个结果并不出人意料:毕竟,吃惯了“免费午餐”后再“自掏腰包”,这种转变对大多数人来讲都不容易。

 

但部分网友给出的不付费理由却值得商榷,其中有个流行的解释是:音乐收费违背了互联网精神,剥夺了网友的“听歌权”。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的诞生,就是基于开放、共享的精神,虽然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伤害了互联网的共享精神,更不能侵犯广大网友的“听歌权”。

 

乍听起来,这个理由颇有“时代气息”,但细想后发现实在经不起推敲。首先,开放、共享的精神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上的资源都应该免费获取,否则互联网就成了版权保护的“法外之地”。其次,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听歌权”概念。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这种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听歌权”在权利等级上就天然大于音乐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以“开放、共享”和“听歌权”为由,认为网络音乐不应收费的主张,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但上述观点能够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并受到不少网民的追捧,也反映出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借助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看似有理有据,实则牵强附会,甚至与法律精神南辕北辙的观点也大量产生。某种意义上,所谓的网络“听歌权”就是一例。

 

近期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是,我国部分城市加大对“中国式过马路”的惩罚力度,希望借此改掉陋习,改善交通秩序。不料,这样一件正当的好事居然会在网络上遭到许多人的质疑。有观点认为,政府这是“小题大做”,是“行政资源的浪费”;更有所谓“意见领袖”提出,“政府应将更多公共资源用于改善交通设施,或者严惩腐败,而不是跟‘弱势的市民’过不去。”

 

将政府治理交通秩序说成“跟市民过不去”,对此类观点实在应该予以警惕。因为这并不是真正的“辨法理、明是非”,而是希望借助人群数量优势,通过占据所谓的 “道德制高点”,给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强大舆论压力。若这种貌似客观公正,甚至“为民代言”的观点大行其道,对法律的严肃执行、政府的行政效力都会造成伤害,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张伟)

 

网站应是付费主体

 

音乐人对所创音乐的著作权应该受到尊重,这已成为主流共识。可是,音乐人的著作权自出生起,就面临着两难。

 

一方面,如果任由他人随意对音乐进行使用,甚至不经作者同意就拿之获利,将让音乐人的创造激情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音乐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对之保护过度,将影响智慧成果的广泛传播。

 

为了平衡这对矛盾,各国立法者无不绞尽脑汁,期望拿出最完美的制度设计。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着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也就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和群众最为密切的就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合理使用的范围。

 

从这个角度说,正是有了免费的音乐,才能在街头巷尾反复播放,使一首首本无人知晓的歌曲传唱大江南北。所以,如果音乐人对权利过于斤斤计较,也许反而会伤了自己。即使将来立法真的做出相应变动,我们也呼吁,音乐人能够本着音乐无界的奉献精神,所谓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网络音乐费也并不是完全不能收,网站靠分享他人音乐左手引来网友、右手引来广告客户,被收费者主要应该是专业音乐互联网站。

 

专业音乐互联网站对音乐的商业化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法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真正要为版权负责的是那些没有经过唱片公司同意并付费的音乐网站。音乐人群体应该认清究竟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谁和自己是利益统一体、谁应该向自己付费,否则很可能失了民心,伤及自己。(舒锐)

 

境外如何保护版权

 

在法国,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在英国,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版权法保护;在美国,19781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创作后的一刻开始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美国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其版权要按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每年收取近11亿美元的著作权使用费,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先同电台电视台拟定要播放哪些音乐,按标准收取费用,扣除日常开销等行政费用后,再将钱分发给唱片公司,转交音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