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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3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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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的部署,规范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省知识产权中心联合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省林草局拟制了《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因考虑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天。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1月21日前将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反馈至邮箱840622745@qq.com

联系人:谭喜明  028-85512899

附件:

1.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四川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在四川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部门

商务厅、省知识产权中心、科技厅、农业农村厅、省林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一)商务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

(二)省知识产权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审查工作。

(三)科技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审查工作。

(四)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的,负责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提请申请。

(五)省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负责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请审查申请。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3.对外转让所涉及技术清单;

4.对外转让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申请受理书等证书文件;

5.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向商务厅提交技术出口申请。

技术出口经营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予以配合。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晰或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商务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技术出口经营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厅应当予以受理。

(二)商务厅受理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流转至相关审查部门开展技术审查。

(三)各相关审查部门在收到商务厅转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反馈给商务厅。书面审查意见书包括“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两项内容。“审查情况”需载明审查人员、审查依据、审查方案和审查时间等信息。“审查结论”分为“无不良影响”和“存在影响”两种。“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对外转让将导致国家安全利益损失。

(四)商务厅应自收到相关审查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审查部门反馈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未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五)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等)、出让方与受让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以及地方贸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商务厅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出口的,向技术出口经营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六)省知识产权中心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审查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审查工作规程,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工作责任,并予以公示。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对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要求,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程序,省知识产权中心联合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省林草局起草了《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包括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部门、审查流程及其它事项五部分,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工作时限和部门分工等,为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提供工作指导。


来源: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