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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侵权 | 仁寿县医院被诉专利侵权案获撤诉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量:1282次

作者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张迪


案件概况


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恩乐达公司)系诊室信息显示屏(智慧)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305434842S。


仁寿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仁寿县医院)是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采购并实际使用诊室信息显示屏(被控产品)。


乐恩乐达公司认为仁寿县人民医院使用被控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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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程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接受仁寿县医院委托,由王芸律师、张迪律师组成律师团队,立即对乐恩乐达公司提交的起诉书、证据等进行分析,及时采取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有力证据,并决定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1)仁寿县医院作为被控产品的使用者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2)被控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前述主张均有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支撑。


乐恩乐达公司收到答辩状及证据后,在开庭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高效的工作能力,帮助企业以较少的诉讼成本解决诉讼争议。 


温馨提示


1、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实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者可依据此条进行抗辩。


2、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理由。


3、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禁止权范围并不相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维权时,应当审慎确定侵权人,避免提起无意义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