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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的《Mojito》要来了,网红主播们还可以“想唱就唱”吗?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4  浏览量:3547次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昝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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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几天,周杰伦在ins上发布了一段将在6.12上线的新歌《Mojito》的前奏~一段虽然只有十几秒的前奏依然让歌迷们充满了大大的期待,嗯,这是首适合在夏天吹着空调喝着一杯莫吉托听的《莫吉托》~欢快的节奏,是夏天的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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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栗子想和大家举的栗说的案可没这么欢快了。

在互联网极速发展的现在,不管是10后还是40后也都加入了网络大军里,所谓的网红主播们的队伍也是在极速增长着。不少的主播正是靠着直播翻唱爆红了起来,点赞、转发、刷礼物……让他们可赚了不少人民币。然而,主播们可否知道翻唱他人歌曲(在保护期内)是需要得到词曲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费用的呢?近几年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因为歌曲版权侵权纠纷起诉过不少直播平台,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重视的现在,对于音乐作品的知产保护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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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可知,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众多作品类型之一。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包括了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可知,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众多作品类型之一。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包括了作词的词作者与作曲的曲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

而对于发表权以及相关财产权保护期限来说,若权利人是公民:则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若权利人是法人,则是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二)主播未经授权翻唱是否构成侵权?

网红主播们未经权利人授权进行翻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若构成侵权,侵犯的又属于哪种权利呢?

1. 侵犯的并非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第8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一提到主播的直播,大家可能直接认为直播的行为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是要求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也就是能够实现我们平常所说的“点播”。可现实生活中的直播则是主播们自己设定好直播的时间对直播的内容向公众进行传播,而并非公众可以自己任意选择时间观看到作品内容。应当认定是属于“非交互式”传播,也就意味着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2. 侵犯的并非是“表演权”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第9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对“表演权”中的表演仅仅包含了“机械表演”与“现场表演”。“现场表演”是我们熟悉的演唱会以及各种现场的表演形式,而“机械表演”则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表演公开传播,比如过年时在商场总能“欣赏”到的“我恭喜你发财 我恭喜你精彩……”背景音乐等等~可以看出,表演权的规制范围仍然并不包括“非交互传播”的定时网络直播行为。

3.适用“兜底条款”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可知,其在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内容部分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了兜底。依据前述分析可知,网络直播的行为属于“非交互式”传播,不属于法条明确列举的各项专有权利规制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种侵权行为则是适用“兜底权利”去规制对音乐等作品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举栗说案】看一看~

安乐影片诉北京时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安乐影片)享有电影《霍元甲》的著作权,被告(北京时越等)向公众提供该影片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经过北京二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电影作品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下载、传播等权利。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是对涉案电影作品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网络用户只能在该网站安排的特定时间才能获得特定的内容,而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认定该种网络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限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明确了不能适用《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其他财产权进行调整,认为应当适用兜底条款“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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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诉武汉斗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音著协)作为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涉案歌曲《恋人心》与其词曲作者张超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即音著协可对其行使著作权提起相关诉讼。被告(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便在其斗鱼直播平台上提供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经过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院二审,最终法院认为网红主播冯提莫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直播期间播放了《恋人心》,并且直播结束后直播视频是被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法院认定公众可随时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观看播放有涉案歌曲的直播视频的行为构成了对歌曲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最后判决被告斗鱼直播承担了侵权责任,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究竟是主播冯提莫还是斗鱼直播平台是争议焦点之一。

 首先,主播不应成为侵权行为主体。

主播与平台虽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凡是在斗鱼平台上欲进行直播的主播均需与平台签署一份《斗鱼直播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因此可以看出涉案视频的知识产权是归属于斗鱼公司而并非冯提莫,作为权利人,可不仅仅是带来的收益,也需要对视频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于斗鱼抗辩的利益分成问题,平台与直播是否分成或分成是如何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其次,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而对于斗鱼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斗鱼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这说明斗鱼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

最后,海量的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亦不能成为斗鱼公司的免责理由。

在诉讼中,斗鱼公司以直播注册用户海量等理由进行了抗辩。然而,大家都明白海量的用户带来的即是海量的收益,在享有更多权利的同时当然理所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实不仅仅是斗鱼,在直播行业泛滥的现在各类直播平台层出不穷。平台也都会在主播开启直播之路前要求其签署一份《直播协议》,协议中关于直播作品内容的权利归属也基本是约定归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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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台直播主播入驻协议


栗子温馨提示:

目前已经有部分直播平台已经通过音著协取得了正常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而音著协也表示提起的相关侵权诉讼标的额都非常小,目的是为了警示不珍惜音乐原创的侵权人以及维持整个音乐市场良好的秩序。对于音乐,我们的热爱并非只能嘴上说爱,还得以每个人的行动来维护原创音乐人、来保护音乐的创作人。

说回咱们文章开头,周杰伦的新歌要发了,有多少主播们在“虎视眈眈”准备“想唱就唱”呢?栗子提醒大家记住哦,保护原创、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