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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拼多多时代”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饶思佳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量:4967次

    作者 | 饶思佳

    来源 |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北京时间7月26日晚,拼多多正式登陆纳斯达克,上市首日股价大涨40.5%,首日收报26.70美元,拼多多市值逼近300亿美元,创始人黄铮持有拼多多46.8%的股份,其身价达到140亿美元,一举反超京东的大股东刘强东。


    拼多多的上市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舆论浪潮,有人称赞其将与淘宝、京东在中国电商市场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也有人批其野蛮生长,毕竟拼多多从创立到赴美上市才不到三年的时间。在拼多多上市当日引发热议后,不久,舆论一边倒地偏向了另一边,哪一边?卖假货的那一边。首先是深圳创维发出了严正声明,旨在与拼多多上的假冒商品撇清关系,接着着名作家郑渊洁也在微博上指责拼多多上销售的其着作为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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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多多估计想不到吧,上市狂欢只维持了一天,接踵而来的是各界对其售卖侵权产品、价低质次产品的讨伐。


    而拼多多又是怎么打的障眼法?其中涉及到哪些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的哪些权益受到侵害了呢?来,我们一起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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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乍一看有些是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品牌呢,可在拼多多我们与它们恐怕成为了最熟悉的陌生人。388元的三星电视机?390元的创维电视?椰树椰汁?松下?揉揉眼睛,擦擦眼镜片,再看看,这是“SHMSUIVG”牌电视,而三星标志是 SAMSUNG,而那也不是“创维”,是“创维云视听”,还有“椰林椰汁”不是“椰树椰汁”哦,“松下智能”也不是“松下”哦......当我们还在窃喜低价购入大牌产品时,殊不知我们已经落入商家的陷阱啦!


    商家的这些障眼法损害了谁的利益?


    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依此看拼多多上的一些商家确有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嫌。


    注册商标权利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七) 赔礼道歉;(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权利人可以直接找到侵权商家,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商家不配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取证,因此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将证据固定下来,对出售侵权产品的网站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对购买到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但是有一个现实问题是,权利人做足准备后可能发现找不到商家了。这些商家大多是临时建的小作坊,打一仗换个地儿,等权利人几经波折找到了可能人已经跑了,或者是被处理了,赔偿了一点钱,之后又换个招牌继续干了。而且整个诉讼的过程从取证到起诉再到执行是相当漫长的,最后赔偿的钱往往弥补不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的投入。


    既然找商家可能不划算,那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能不能追究到拼多多这样的“巨头”的责任呢?


    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如果要适用这一条款,权利人需要举证网络平台不仅为侵权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在主观上还希望促成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创维在7月28日的严正声明中提到已经与拼多多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所有假冒创维电视产品的展示及销售活动,但是在今天笔者打开拼多多手机软件仍然能够看到“创维云视听”、“创维先锋”等产品的销售信息,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拼多多或许会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而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着作权的“避风港”制度,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拼多多的销售模式:发起团购——组团成功——卖家发货,而成团的规模从几人到几十人不等,一个几人的团可能在十分钟内就组团成功了,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大批侵权产品就已经运送到全国各地的买家手中了。因此就算平台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链接,也没有办法阻止大量在途商品的销售。因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的免责条款,不仅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往往是滞后与社会发展的,因此为了与现实配套,立法者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注意义务、审查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近舆论的发酵可以看出拼多多销售假冒产品并不是中国社会的新兴问题,它更像是一个中国低端产业的缩影,而这背后也反映出上至企业家下到老  百姓大多都没有意识到侵害知识产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寻求利益的制造商或许还在感叹自己的擦边球打得机智,这不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现象。


    造假一直是限制中国低端产业升级的一个老大难题,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也让中国企业栽过大跟头,但是不管是中国的企业家、制造商还是消费者,大多都还没有建立起创新、鼓励创新的意识,因此中国离科技型大国的距离还相当遥远。我们需要有魄力的执政者、有担当的企业家、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来引领大众重视智力劳动成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期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创新的行列中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才真正能被激活。而作为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维护自有品牌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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