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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浏览量:102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6]12号)及《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成办发[2016]15号),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构建创新创业的国际合作平台,提升我市创新创业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际性研发机构、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打造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展国际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二章  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

一、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A类: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B类:我市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二、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C类: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D类:我市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下简称“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第四条  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A类资助主体应为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法律法规; B类资助主体应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境)外设立了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其研发项目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经费具有保障;

   (三)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二、申请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运行资助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C类资助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D类资助主体应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境)外设立了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其研发项目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三)与所在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资助的金额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第三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第六条  资助的范围

    在蓉的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七条  资助的条件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主体应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团队;

   (三)国外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四)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合作双方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研发经费联合投入,开展人才培养和互访交流;

   (六)合作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销售,且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资助的金额

    对经评审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如申报项目已获得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或者其他政府补贴和资助的将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第九条  资助的范围

    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与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条  资助的金额

    对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承担上述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五章  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的范围

    支持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及相关机构作为主办单位开展的服务于中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企业及园区的创新创业培训、路演、分享、大赛、论坛等各类活动,根据活动绩效给予后补助。

    支持在蓉企业参加由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和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组团赴国(境)外开展的项目路演、培训、大赛等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每人每次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资助的条件

一、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一)申请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的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企业及相关机构;

   (二)开展的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应为我市的“双创”战略服务,其主题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三)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主要参加人员规模应在30人以上,并且重要外方人员应占30%以上。

二、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一)申请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的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组团单位应为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和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

   (三)开展的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应为我市的“双创”战略服务,其主题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第十三条  资助的金额

    按照举办各类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对在蓉企业参加的由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和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组团赴国(境)外开展的项目路演、培训、大赛等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每人每次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贴。

第六章  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的程序

    申报单位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kjxm.cdst.gov.cn)实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身份获取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

(二)项目填报和审核

    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根据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经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服务窗口审查后,项目负责人打印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申报需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三)项目推荐和报送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后,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报送至市科技局指定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  申报的时间

    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根据工作安排,定期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的材料

    资助申请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申请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独立(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申报表》(见附件1);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报表》(见附件2);

    申请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见附件3)。

    申请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配套资助的单位需提交科技部相关批文。
 
    申请中外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的单位需提交《成都市中外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申报表》(见附件4)、活动总结报告、已开展活动的绩效证明材料(如活动计划方案、活动简报、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等)、与会外方人员机票、护照等证明材料。

    申请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的单位需提交出国任务审核意见表、国际机票、活动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成都市独立(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申报表

2.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3.成都市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

4.成都市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