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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2  浏览量:182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2014年版)》(天成管发[2014]36号)和《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支持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天成委发[2015]6号)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专利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等。

第三条  资助条件和要求

    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直管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2.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直管区。

    3.资助对象仅限于专利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专利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为:税务注册且解缴关系(国地税)在直管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直管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户籍在直管区的个人;在直管区创业投资并持有直管区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且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申请中国(含港澳台)专利的资助

    1.职务发明专利最高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最高每件资助1000元。

    2.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每件资助700元。

    3.职务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每件资助400元。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的资助

    1.中国(含港澳台)职务发明专利最高每件资助4000元;中国(含港澳台)非职务发明专利最高每件资助2000元。

    2.中国(含港澳台)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每件资助1000元;中国(含港澳台)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每件资助500元。

    3.中国(含港澳台)职务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每件资助300元;中国(含港澳台)非职务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每件资助200元。

    4.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0元,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0元。

    (三)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限额及期限

    1.中国(含港澳台)专利项目申请及授权资助限额为企业每家每年50万元,其他申请人每家(每人)每年25万元;涉外专利项目每个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申请,资助限额为企业每家每年20万元,其他申请人每家(每人)每年10万元。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和授权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的总额。

    2.专利申请资助由专利第一申请人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申报,专利授权资助由专利第一权利人在授权公告日起12个月内申报。

    (四)突破“零”专利授权资助

    对在直管区突破“零”专利授权的企业,按发明专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对专利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由专利第一权利人在授权公告日起12个月内申报。

第五条  鼓励申请各级专利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资助。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

    (四)由专利第一权利人在奖项发布日起12个月内申报,同一专利多次获奖,补贴差额。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对经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三)对经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资助。

    (四)由被认定企业在认定日起12个月内申报。

第三章  资助办理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资料:

    (一)《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专利获奖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授权证书、奖励证书、缴费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涉外专利需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职务发明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营利性机构还需提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个人,直管区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直管区居民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的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收款的(简称第三方收款),第三方需提交申请人的有效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需载明代收款金额和代收款人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以上材料申报时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申报。申报人通过成都市天府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专利资助申报常年受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两次集中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细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受理人员在相应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审核。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在相应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由科技宣传局进行复核。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批准和资金拨付。科技宣传局将经过复核的资助项目报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并对确定的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宣传局提出异议,科技宣传局将对异议调查、核实;对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资格。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科技宣传局办理资金拨付事宣。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提供准确的收款账号户名和相关信息。单位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若申请人提供的收款账号信息有误,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申请应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立以来,直管区内,未在双流县领取资助的,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要向科技宣传局报送相关工作动态、统计数据等工作情况,接受科技宣传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宣传局管理,由直管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审计局监督检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宣传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