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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各地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12  浏览量:2763次

1、《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成都高新区资助标准》 

3、《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4、《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5、《成都市金牛区关于鼓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资助的办法》 

6、《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7、《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      

8、《成都市成华区专利资助办法》   

9、《崇州市专利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10、《大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11、《都江堰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2、《双流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13、《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14、《龙泉驿区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15、《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1、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特设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制定和解释。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统一办理。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依申请资助。

(二)部分资助。

(三)重点资助。

(四)不重复资助。

(五)按年度资助

(六)按辖区资助。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用于资助我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二)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三)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资助内容:

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须与申请费同时缴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

当年度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以下简称三费)。

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

第七条 资助年度:

以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申请的专利可以申报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可以分阶段资助,在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申请阶段分别按三费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各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资助金额按四舍五入到拾元的方式计算。

对于个别需要加大资助力度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九条  资助的受理、审批和领取时间:

(一)      资助申请应在资助年度内提出。

(二)      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

(三)      专利申请资助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和集中领取。受理和领取每周集中一天进行,审批每季度集中一次进行。

(四)      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http://www.scipo.gov.cn)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        《四川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         《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首页。

(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        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复印件。

(六)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人应提交困难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

第十一条  资助的委托办理:

专利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金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

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专门账目管理代领的资助金,代领的资助金应及时交付申请人,并办理规范的交付手续,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挪为它用。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领、领取资助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成都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地在高新区。  
(三)知识产权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为:注册(登记)在高新区且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由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在申请日或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在授权公告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优先资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承担各级政府科技项目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对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每件1200元;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每件4300元。
2.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授权资助每件1000元。
3.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每件40000元,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每件200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每件1500元。
5.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每件200元。
6.获得中国(含港澳台)注册商标资助每件1000元。
7.获得欧盟、美国、日本注册商标资助每件4000元,其他国家注册商标资助每件2000元。
8.中国(含港澳台)知识产权项目资助限额为企业每家每年50万元,其他申请人每家每年2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项目每个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申请,资助限额为企业每家每年20万元,其他申请人每家每年10万元。
(二)支持高新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1.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认定的高新区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认定标准由科技局另行制定。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搭建专利联盟、专利池,开展专利预警分析、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战略研究等知识产权促进工作,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促进专利转化与实施。对通过专利质押获得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业,每笔资助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托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100件及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件200元给予奖励,最高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50件及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件500元给予奖励,最高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维护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专利无效宣告、专利诉讼、维权援助等进行补贴,单个案件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基本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营利性机构需提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其他必要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资助和奖励相关佐证资料。
(1)涉及“二、资助和奖励标准”第(一)项,需提供资助申请表,相应知识产权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授权(登记)证书、缴费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涉及“二、资助和奖励标准”第(二)项,需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请表,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文件、证书,贷款(担保)合同、还款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涉及“二、资助和奖励标准”第(三)项,需提供代理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授权证书复印件,调解书、判决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根据财政扶持“切块资金”的管理原则,由科技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2.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送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核准后,科技局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四、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科技局根据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工作目标,按照上述政策内容编制资金预算表,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同科技局的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二)绩效评估与财政监督。
按照高新区产业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估相关要求做好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估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科 技局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并通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申请资助和奖励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 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六、有效期
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2011年8月10日印发的《成都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成高管办〔2011〕48号)同时废止。
 

3、《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我区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在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原则上是政府对授权专利的经费补助。专利转化补助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后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实行部份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和定额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局(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七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利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工商、税务注册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个人;   
(二)专利申请地址和第一权利人地址在青羊区;
(三)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申请PCT国际资助的应自国际检索报告签署之日)起12个月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涉外专利
1.申请PCT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性:职务发明 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元/件。
2.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发明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二)国内专利
1.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5000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
职务发明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8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青羊科技网www.qyst.gov.cn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授权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职务发明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实行常年受理,每半年一次集中审批。由区知识产权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核后送财政局批准。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项目,在青羊科技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区专利资助。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获得专利资助的申请人于专利资助项目公告期满后,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拨款手续。
(二)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申请人应出具单位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四)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四章  专利转化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专利转化补助的项目应符合青羊区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没有专利纠纷,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已在青羊区进行转化。
(二)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在青羊区纳税,并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
(三)属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领域核心专利技术,区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转化,将予以优先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视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予以一定的转化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青羊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申请书》(可在青羊科技网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专利项目转化经费明细表;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六条  审核批准
(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补助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区财政局对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经审核批准获得补助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在青羊科技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区专利转化补助。
第十七条  拨付方式
获得专利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区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4、《成都市武侯区专利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我区单位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及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和加快专利成果转化的进程,根据《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利扶持资金用于政府对授权专利的资助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的补助。
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实行无偿、择优和以扶持发明专利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扶持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授权专利资助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在武侯区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原则上应具有产业化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
1、《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九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即在12月31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区政府集中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一)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于次年上半年进行集中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专利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且有效,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在我区进行转化;
(二)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是在我区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专利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每年有相应比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
(三)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其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并且年纳税增长率应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给予5—10万元的转化补助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为每季度受理一次。
(二)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
1、《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经费预算表》;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五条 审核批准
按《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拨付方式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持审签后的《成都市武侯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使用合同书》,并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专利扶持资金者,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扶持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

 

 

5、《成都市金牛区关于鼓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资助的办法》 
 
 
 
 

金牛府发[2008]69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发企业和全社会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服务于科技创新,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起,设立成都市金牛区专利资助资金,对我区授权专利进行资助。专利资助资金纳入我区财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由区知识产权局(区科技产业局)统一管理,先期设立100万元,以后随区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通过了国际检索的PCT国际申请(即符合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中新颖性要求的PCT国际申请)。

(三)专利申请时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区正式户口的个人,且单位纳税或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内;持有我区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地在我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我区专利资助。

(四)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申请PCT国际资助的应自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授权专利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①职务发明    5000元/件;

②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 :

①职务发明    1000元/件;

②非职务发明  5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①职务发明    500元/件;

②非职务发明  300元/件;

(4)涉外专利:

10000元/件(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2、PCT国际申请资助标准

(1)单位PCT申请5000元/件;

(2)个人PCT申请3000元/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金牛区专利资助。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精神和要求的资助申请,有权拒绝资助。

第八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金牛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到成都市金牛区政务中心区知识产权局(区科技产业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市金牛区科技产业局网站www.jinniust.gov.cn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持有我区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对PCT国际申请,需提供PCT受理通知书以及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九条  资助申请。申请人将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成都市金牛区政务中心区知识产权局(区科技产业局)窗口统一受理,受理时间为每月的10日—14日五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审查受理。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内进行检索核实。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

经受理人员审查合格的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金牛区专利资助专用章”,对非职务发明即时拨付资助资金,对职务发明由受理人员通知区知识产权局(科技产业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国外授权专利和PCT国际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和PCT受理通知书背面加盖“成都市金牛区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后,对合格的国外授权专利和PCT国际申请,受理人员电话通知经办人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科技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金牛区知识产权局(科技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6、《成都市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建立专利实施开发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及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特对我区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实施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1)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区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区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锦江区专利资助资金。
    (2)已受理的专利申请(产品)原则上应有明显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以及现实的实施条件;
    (3)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4000元/件(含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10000元/件。
 
    第七条 专利申请程序和要求
    (1)锦江区专利实施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软盘);
    (2)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3)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申请表一式两份外,其它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锦江区专利资助。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即时审批。由锦江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区政府审核批准,一旦批准,资助资金立即兑现。
 
    第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方式
    (1)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申请,随时审核,审核批准符合条件者即时拨付。
    (2)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资金以转帐支票方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企业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属于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并将当年实施项目进展情况报送锦江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接受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和核实,已支持的资金全额追回,追究其责任,并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锦江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7、《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新都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实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拨款设立。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究效益。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资助:区内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者,经区科技部门审查确认,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1、资助条件:在新都区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2、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       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3、资助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知识产权局:
(1)《成都市新都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新都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料以供核对。
(6)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二)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1、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专利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且有效,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在我区进行转化;
(2)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是在我区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专利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每年有相应比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
(3)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其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并且年纳税增长率不低于30%。
2、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给予5-10万元的转化补助资金扶持。
3、补助程序和要求:
(1)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申报原则上为每季度受理一次。
(2)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成果转化经费预算表》。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基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则以供核对。
(三)知识产权保护经费
1、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会议费用支出;
2、专项执法行动费用支出;
(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
1、知识产权“进党校、进企业、进社会”宣传经费支出;
2、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科技创新人才、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代理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等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经费支出;
3、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经费支出;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经费
对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经费支出。
(六)培育(著名)商标,以计算机为主的新型版权产业发展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
1、专利资助:
(1)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于次年上半年进行集中拨付。
(2)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3)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手续。
2、专利成果转化补助: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持审签后的《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使用合同书》,并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经费
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经审核后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申请专利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并提请区审计局每年对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8、《成都市成华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弘扬自主创新精神,促进专利成果快速转化,特设立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资助我区主导产业专利成果转化项目和发明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窗口设在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知识产权科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成果,应当是已经授权的、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且具有产业化基础,并在我区进行转化;
(二)专利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是我区的纳税企业,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研发投入积极,重视专利工作并有激励机制;
(三)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专利成果转化投产后,该产品一年内(12个月)所产生的税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90%给予企业资助。
2、同一类型专利产品,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七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申报,每年六月份受理一次。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成华区科技产业发展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专利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一年内(12个月)的销售发票及税票复印件;
6、《成华区科技产业发展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预算表》;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按顺序以A4纸张装订成册,并需提供相应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审核批准
申请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拨付
获得专利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企业,持区政府审批意见和《使用合同》,并出具开户银行、帐号和非经营性收据到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华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我市单位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及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和加快专利成果转化的进程,根据《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政府对授权专利的资助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的资助,主要资助发明人和设计人以及专利成果实施的主研人员。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择优和以资助发明专利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崇州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授权专利的资助

      第六条 资助的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三)申请资助的授权专利,应是授权公告日在12个月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    20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该表可到市知识产权局索取,也可在崇州科技网站(www.czst.gov.cn)上下载;
      (二)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顺序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将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崇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服务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崇州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交科技局负责人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受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崇州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一)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分二批审批,即在7月31日审批本年度1-6月份受理的申请,次年1月30日审批上年7-12月份受理的申请。
      (二)职务发明由窗口受理人员通知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三)非职务发明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市科学技术局财务部门即时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
      经审核获得授权专利资助的资金,按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按资助标准安排资金,市政府于当年10月前和次年4月前予以资助。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10、大邑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全面增强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特对我县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经费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专利。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县正式户口的个人。

(三)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5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大邑县专利资助。

第七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大邑县专利资助申请表》(到县科技局索取或大邑公众网下载,网址:www.day.gov.cn)。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局,由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九条 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内进行检索核实(一般在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才能入库),对涉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一)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大邑县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交负责人审核。

(二)经负责人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经审核获得授权专利资助的资金,由县财政按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常年受理,每季度末20日至30日集中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邑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所需材料: ( 1、申请表
    2、专利证书
    3、有效证明:(职务发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事机构: 大邑县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 大邑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28-88228205
法律依据: 《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成知发[2004]12号)。
备注说明: 前置条件:1、我县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专利资助。

 

11、都江堰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的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
第四条  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专利补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申请补助,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凭受理通知书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定额申请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3000     1000
实用新型  2000     800
外观设计  800      400
第六条  授权补助,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凭授权通知书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定额申请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3000     2000
实用新型 1000     500
外观设计 400      300
第七条  涉外专利
凡在国外(境外)申请专利者,在取得授权后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者只享受一次补助。在国内国外(境外)同时申请者可重复享受国内、涉外专利补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10000    5000
实用新型 5000     3000
外观设计 2000     1000
第八条  授权资助条件
(一)在都江堰市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利(原则上应具有产业化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是本年度内的专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1、《都江堰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有效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5、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即在11月20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并进行初审,合格者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一)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集中拨付。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到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1)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专利扶持资金者,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布的《都江堰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都知发 [2007]3号)及200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专利申请补助经费的通知》(都知发 [2009]2号)同时作废。

 

12、双流县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12月8日,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对市级专利资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对县级专利资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现将我县调整后的专利资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专利申请资助
县内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老科技工作协会申请专利(专利请求书第一页第一申请人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县”),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县内中小学校学生申请专利,7月1日前申请的,每件资助200元;7月1日至10月1日前申请的,每件资助100元;10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的,不再予以资助。由学校集中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经费作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补充。
2、县内企业申请专利,以企业名义申请的,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再予以资助。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组织法人代表或会员个人以及农村科技示范户申请的,不予资助。
4、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申请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协会会员个人名义申请的,不予资助。
上述申请资助,由各申报单位凭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6个月内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再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
县内企事业单位、自然人获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第二页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成都市双流县”),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涉外专利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和地区)。
上述授权资助,由第一专利权人凭专利证书、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在授权公告日6个月内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三、调整知识产权示范学校标准
知识产权示范学校每年申请专利标准由每年至少申请5件调整为每年至少申请10件,其它政策不变。
四、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实行专利审查制度
县内企业申报县级科技项目,除继续进行入库税收审查外,还要进行专利申请审查。当年项目立项前未申请专利的企业一般不予立项。
五、企业领取的县级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的入库税收。个人领取的专利授权资助,每年不超过1万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领取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领取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领取专利资助,暂不设限。
上述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3、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专利转化应用率,参照最新的《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经费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涉外专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资助范围。
1、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2、获得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资助条件。
1、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县行政区域。
2、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我县户籍的个人。
3、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单位:元/件)
(一)中国境内授权专利的资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10000 3000
实用新型 1000 600
外观设计 500 0
(二)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10000 4000
实用新型 4000 2000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权利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资助。涉外专利,同一发明创造获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给予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第七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金堂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
5、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职务发明需提供
1、《金堂县企业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办理人员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三)涉外专利资助
1、《金堂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和相应的中文译本。
3、第一专利权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在金堂县科技局网站下载。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第七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政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窗口或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二)受理初审。受理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资助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批准。县知识产权局每半年集中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核拔资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县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非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县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以现金支付,须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领取。
非职务发明中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也可在专利受理后,每件先申请资助500元,授权后再资助2500元。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资金全额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07年9月25日由金堂县知识产权局、金堂县科学技术局发布的《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金知发[2007]5号)同时废止。

 

 

14、成都市龙泉驿区专利资助实施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专利质量和拥有量,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的目标任务,特对我区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预算,随经济发展与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职务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单位获得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个人获得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为注册(登记)在龙泉驿区且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龙泉驿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龙泉驿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成都市龙泉驿区户籍的个人。

(三)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申请受理日或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对专利申请阶段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申请中国(含港澳台)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中国(含港澳台)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2.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3.申请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400元(不支持权益人为自然人的专利)。

4.申请国外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不支持权益人为自然人的专利)。

(二)对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中国(含港澳台)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中国(含港澳台)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2.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元;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3.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不支持权益人为自然人的专利)。

4.申请涉外职务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证书的,每件资助 1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不支持权益人为自然人的专利)

第六条  对已获得省、市知识产权局资助的授权专利,我区不再给予资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龙泉驿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另行文),被龙泉驿区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被龙泉驿区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龙泉驿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到龙泉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索取或到龙泉科技网上下载)。

(二)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授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书。

(五)个人专利资助申请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申请国外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外专利申请号、国外专利申请日通知书、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国家阶段相应国家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七)涉及办法第七条的,需提交成都龙泉驿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文件、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实施细则》规定将申请材料交龙泉驿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3、经受理单位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及时移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支付,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支付;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申请人应出具单位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泉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6日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2009]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

 

15、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我县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发明创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根据《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经费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定额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鼓励企业专利。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主要用于授权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平台建设以及其他鼓励发明创造措施的补贴等。
第五条  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审核批准,实行县财政局集中支付,接受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七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已获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县正式户口的个人。
对无本县正式户口但申领有本县居住证明的个人,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县提出(授权证书有“蒲江县”字样),且专利权日在居住证明有效期内的,也可申领蒲江县专利资助。
(三)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涉外专利
1.申请PCT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性的专利:职务发明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元/件。
2.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二)国内专利
1.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6000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
职务发明 2000元/件,非职务发明1000 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县内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蒲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蒲江科技网www.pjkj.gov.cn 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非职务发明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PCT 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实行常年受理,每半年一次集中审批。由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对专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确定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职务专利资助资金实行转账支付;非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支付。
(二)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申请人应出具单位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2006年颁发的《蒲江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蒲府办发〔2006〕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