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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律所资深律师受知识产权报邀请点评昆明“TT”诉奥迪“TT”商标侵权案
From: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Author:  Posttime:2017-07-31  Read times:1349

  案件介绍:因认为奥迪公司生产的汽车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福建省晋江市自然人张晓平将奥迪汽车股份公司(下称奥迪公司)、奥迪(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云南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2013年5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了解,张晓平自1990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经营汽车配件。2004年12月,张晓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第4430850号“TT”商标的注册申请。2007年8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上。

  在第4430850号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奥迪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奥迪公司又在2008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了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2010年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驳回了奥迪公司的申请。

  张晓平表示,其为“TT”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TT”品牌汽车配件获得了多项荣誉并且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认可度。自2005年始,奥迪公司在中国销售的奥迪汽车将其所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商标作为奥迪汽车的突出显示标志印在车身上,原告多次致函维权无果。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了公众,同时也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我所律师受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的邀请,对此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专案点评。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奥迪公司使用“TT”是否侵犯昆明“TT”商标专用权。

  首先,奥迪公司使用“TT”的商品与昆明“TT”注册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本案中,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奥迪“TT”主要用于汽车上,汽车的消费对象通常为车辆的最终使用者,其经营者主要是汽车经销商;昆明“TT”注册商品属于汽车配件,其主要经营者是车辆的生产厂商以及维修者,两者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上明显不同。另外,两者在功能和用途上也有差异,奥迪“TT”作为运输工具,是方便出行,昆明“TT”作为汽车配件,主要用于汽车制造和修理。因此,笔者认为两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其次,奥迪公司使用“TT”的商标与昆明“TT”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在形状上,奥迪“TT”由两个并列的斜体字母“T”构成,两个字母为黑线勾边,中间镂空,两个“T”中间有明显隔断;而昆明“TT”是由两个并列直立、实心的粗体字母“T”组成,看上去两个字母“T”中间并没有隔断,整体外观呈图形化的杠杆,两者在整体视觉上有明显差别,相关消费者施以与相关商品相匹配的注意力,容易加以区分;在字意和读音上,奥迪“TT”具有明显的双“T”特征,而昆明“TT”不具有对应含义和读音。因此,我所律师认为两件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部分内容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