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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2010年2月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和第57条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了规定,以下就评价报告的请求客体、请求人资格、专利权评价范围、所需时间、查阅复制等分项作答介绍。

  (1)请求客体:已经授权公告(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10年2月1日(含该日)之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2)请求人资格: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请求;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情况下,部分专利权人可以提出请求。

  (3)请求次数:专利权评价报告仅出具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已经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仍有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视为该请求未提出。

  (4)专利权评价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除保密审查(专利法20条)以外的其他所有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除与他人合法权利冲突(专利法23条)以外的其他所有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和评价。

  (5)所需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6)查阅复制: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阅或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