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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律所代理案件入选《成都知识产权法庭优秀案例选编(2017-2021年)》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量:656次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成都知识产权法庭优秀案例选编(2017-2021年)》(以下简称《案例选编》),该《案例选编》收录了从三万余件案件中精心选取的78件精品案例及12份精品文书,其中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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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宝公司)于2013年初设计完成了错题本,该错题本是瑞铭宝公司通过归纳名校老师的教育理念,通过反复设计、筛选得到。错题本上市后,市场反响强烈,在校学生几乎人手一本,或者分学科一门学科购买一本。瑞铭宝公司经调查发现,因错题本的好评度,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盗版错题本。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原告瑞铭宝公司的委托,对案件事实调查后发现,被告湖北双某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的侵权商品纠错本与涉案作品错题本内页相比,两者内页排版格式完全相同,内容除局部差异外基本相同,甚至连瑞铭宝公司错题本内页页眉上的英语语法错误都一模一样。律师认为,瑞铭宝公司的错题本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鉴于双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纠错本与瑞铭宝公司错题本构成实质相似,瑞铭宝公司在收集整理侵权证据后,将双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作品错题本具有找出学生学习过程会遇到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的设计理念,其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指作品。通过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某公司侵犯了瑞铭宝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之复制权、发行权,判决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双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某公司提交了图书馆检索及网络文档的检索证据,据此主张,涉案错题本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所律师认为,双某公司的证据实际上恰恰反应出了,公有领域中关于错题本的表达方式是多样的,不具有唯一性和有限性,因此涉案错题本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双某公司的该部分证据,认为涉案错题本的主要内容,系以表格、简单文字、图标等方式进行了排列组合,瑞铭宝公司对此虽付出了心血和劳动,但因其表达方式仅系表格、图标和简单文字的一般性组合和较通常表达,表达形式有效,故其表达形式不具有独创性。基于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瑞铭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二审判决,瑞铭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就本案予以再审。再审程序中,为证明错题本表达方式的多样性,本案律师进行了大量举证,向合议庭展示了公有领域中同类型错题本在设计元素及表达方式上存在的多样性,也再一次重申了二审中双某公司的证据以及相应证明内容。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错题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再审法院认为,独创性是判断作品构成的核心要件,一般而言,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以及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具有独特印记或者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方面进行判断。关于举证责任方面,再审法院认为,实践中有些作品的独创性显而易见、当事人并无争议,因此无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有些作品的独创性难以仅通过作品本身证明,且当事人存在争议,则需要原告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创作过程的证据,提供作品最终表现形式的原始证据,提供作品表现形式与在先已有作品或公有领域作品的对比证据,证明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已有作品的表达,从而证明独创性。再审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市场上存在的其他错题本与成都瑞某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主张的错题本,在文字要素的选择和编排、页面设计、视觉形象上存在着明显差别。同时,双某公司提供的反驳证据,包括网络上的错题表,也印证了一个事实,即涉案错题表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对复杂的版式设计和相对更多的要素编排,在整体构图和视觉上与其他错题本具有实质性差异。因此,涉案错题本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而,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最终维护了瑞铭宝公司的著作权!

 

本案历经五年,经过力久律所律师的努力,终于以瑞铭宝公司的胜诉落下帷幕。

 

此次入选是对力久律所专业能力的肯定,未来,力久律所将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创新主体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助推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