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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又上天了!——记一次起重机上的现场勘验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量:3109次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王玲琳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程序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8月14日,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曹晋玲律师、张迪律师随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专家辅助人前往长沙、贵阳两地货场,对安装在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上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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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安装于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上,系不易搬动的大件设备,且已交付案外人使用。尽管原告虽已提交公证书照片和视频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运行状态、功能等予以证明,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视觉上尚不够直观,不便于进行技术比对。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曹晋玲律师、张迪律师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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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专家辅助人、原被告双方登上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具体位置,并共同进行细致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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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过程中,法官与原被告双方、专家辅助人进行沟通与交流,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确认和进一步了解。曹晋玲律师和张迪律师以专业求实、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协助法官完成勘验工作,也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