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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的黑不是黑,你说的“作品”是什么作品?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量:2730次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王玲琳

摘要:我国法院一般认为单纯的作品名称因字数有限,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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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16岁女孩日均作诗三百首词牌两千首”的新闻引发热议,女孩的父亲回应称:“女儿的写作能力及数量都是真实的,并表示如果想突破。一天写3000首诗也是有可能的。”

简单计算一下,“天才少女”的最高“创作”速度为:3000首➗(24小时*60分/小时)≈2.1首/分。 一分钟写2首诗,这让小学课堂抠破脑袋也憋不出一首诗的栗子情何以堪。

文字工作者望洋兴叹,栗子身边的同行却视作寻常,原来快速生成诗歌的方法和装置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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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来自incoPat专利检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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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来自百度)

旱的旱,涝的涝。

这边“文思如泉涌”,那边就没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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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呵/要/我/怎/么/办/哈/你/想”是否构成作品

也是在近日,李荣浩发表新歌《要我怎么办》,歌词中仅有九个不同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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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李荣浩还有一首《贝贝》,歌曲时长仅4秒,歌词仅有“贝贝”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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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自QQ音乐李荣浩《贝贝》播放页面)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要我怎么办》由曲、词、唱、伴奏组成。曲是李荣浩独立创作且具有独创性,视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没有太大问题,但《要我怎么办》的歌词是否能够单独构成作品呢?栗子认为这里还有待探讨。

没有“文采”的歌词是否构成作品有待探讨,有文采的语句是不是就能单独构成作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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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间风雨大,悬崖亦开花”是否构成作品

《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播放过程中,有网友指出《兰花草》这首歌的改编词涉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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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自芒果TV《乘风破浪的姐姐》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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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作品的构成要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但因@空山花眠并未提起诉讼,“山间风雨大,悬崖亦开花”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基本上无法有定论。

只要是我独立构思的写出来的东西,就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了吗?恐怕不是。


三、作品名称是否单独构成作品

世界范围内

 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保护主义,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就予以保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以美国为代表,反对给予作品名称以著作权法保护,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即属此例。三是将其纳入其他法律中给予保护,如德国法院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条处理作品名称纠纷,该条规定:“商人在印刷作品时不得使用与另一作品上的特殊标记相混淆的标记”。

具体到我国

根据已有的裁判文书,我国法院一般认为单纯的作品名称因字数有限,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将通用文字、词组及其简短组合作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就会导致该文字词组等被个人垄断,不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举栗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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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五朵金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该剧本的组成部分,读者只有通过阅读整部作品才能了解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情感、个性及创作风格,离开了作品的具体内容,单纯的作品名称‘五朵金花’因字数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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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离开了作品的内容部分,单纯“美在花城”四个字难以独立表达作品的内容。故华佛尘不能就“美在花城”作品名称主张著作权。当然,作品名称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主张著作权,并非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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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涉案书名“舌尖上的中国”系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且该书名仅有六个字,缺乏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的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对此所付出的智力创作性,故该书名本身不包含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故二原告据此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舌尖上的中国”此六个字的组合不是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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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涉案作品名称为“大秦帝国”,其中的“大”、“秦”、“帝国”均为通用文字、词汇,孙皓晖采用“大秦帝国”作为其创作的小说及影视文学作品、电视剧本等系列作品名称,虽包涵着作者对作品素材、标题名称的研究分析和提炼加工,但“大秦帝国”这一字、词组合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完整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也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单独存在的通用文字、词及词汇是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思想感情的基本工具,如果将通用文字、词组及其简短组合作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就会导致该文字词组等被个人垄断,排斥他人再创作同题材的作品,思想交流和文艺创作等必然受到阻碍,无疑会给社会文明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栗子小声叨叨:

作品名称很难单独构成作品,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考虑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权益,比如“人在囧途”“鬼吹灯”就曾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