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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四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量:4039次

  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新型垃圾桶”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与2011年8月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两起案件的涉案招投标采购项目中,中标生产的“新型有盖垃圾桶”侵犯了原告的案涉专利权,被告销售的案涉垃圾桶产品完全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被告曾因在2014年的某招投标项目中,也以侵犯该专利的垃圾桶产品中标而被原告起诉至法院,故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严重。


  鉴于被告的行为为多次重复侵权,在代理该两起案件的过程中,我所代理律师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此项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最终酌情确定两案被告对于原告的赔偿金额分别为12万元、25万元,共计37万元。


  尽管此判决并非最终判决,且尚未生效,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此同时,表明法院现在对于专利案件赔偿具有加大赔偿力度的倾向,更加注重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惩罚。